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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厦门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和旧城改造步伐的不断加快,房屋拆迁量越来越大,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也越来越显重要,《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持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除房屋契证等资料,向土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并为被拆迁人申领偿还安置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这一规定明确了拆迁人的义务,也明确了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办理的基本程序。从产权登记的角度来看,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办理的基本要求包含了以下几点:其一,拆迁人用来做为安置房的产权必须是属于拆迁人自己的产权,安置房产权清晰来源清楚是前提;其二,被拆迁人必须是法人或者自然人,已经死亡的人是无法拥有权利也无法领取土地房屋权证的;其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必须与被拆迁人一致。有些老百姓的住房被拆除了,安置房也入住多年了,但就是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其原因就是上述三个方面出了问题,现详细列举如下: 一、拆迁安置房源批建手续不合法或过户手续不完整: 1、有的拆迁人急需房源作为安置房或为低价购买房源,而去购买无任何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产,例如向部队或企业购买其自用房,这些房屋的用地性质是军事或工业用地,未办理用途变更手续,而且有的批建手续不全。 2、有的拆迁人购买房屋作为安置房源时,为完整交纳税费及土地出让金,交易过户手续不全; 3、有的拆迁人购买的安置房源虽有建房许可证、用地批文,但审查时发现其违法超批准建筑面积、超批准建筑层数、超批准用地面积或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等,又暂时无法补办手续,直接影响到拆迁安置房源的产权过户; 4、有的拆迁人购买的安置房因工程质量或消防等问题,无法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取得质检站的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5、有的拆迁人经市政府批准购买统建房作为拆迁安置房,但至今房款及配套费尚未缴清,直接影响到安置房的产权办证。 二、因各种原因,被拆迁人与其持有的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明不相符: 1、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系已故祖辈或父辈的名字,其后代以祖辈或父辈的名义签订了拆迁协议书,而祖辈或父辈的其他继承人已在海外死亡或下落不明,影响到继承公证的办理,导致暂时无法为拆迁安置房屋办理产权; 2、拆迁人未能提供合法的原拆迁房的房产契证,例如被拆迁人手中只有早期的买卖白契,或在他人红线内或在公地上违章自建房屋未办理产权证,而拆迁人又与其签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被拆迁人在解放前购置房屋时以××堂号、××公司、××公业、××记等办理了产权证,并以此为依据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际上,解放后这些堂号、公业、记号及公司已不存在,业主又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产权归属公证,这样必将影响到安置房的确权发证; 4、被拆迁的房子产权是甲某,但该房被拆迁前已私下过户给乙某,未依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现拆迁人却与购房人乙某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书,此类情况未能按房地产交易程序办事,同样影响后者确权办证; 6、被拆迁的房子是甲某(已死亡未办理继承),但拆迁人却与其家庭成员(如配偶或子、女、孙子等)签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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