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在线服务 > 答疑释惑

购买统建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后,为什么有的不能办证、有的不能办理全产权?

( 2002-01-26)

改革开放以后,为加快城市住宅建设步伐,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市政府成立了“市住宅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住宅办”)组织落实住宅建设任务。十多年来,先后建成“松柏小区”、“体育东村”、“康乐新村”、“金鸡亭小区”、“吕岭小区”、“仙洞山庄”、“瑞景新村”、“金尚小区”、“前埔小区”、“金山小区”等居住区,改善了厦门市民的居住条件。几年来,市土地房产局为方便群众,采取现场收件等便民措施,对有条件的统建解困房都办理了产权证。但由于统建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的购房对象不同,购买的房屋全产权的价格也不同,登记机构对房屋产权比例的确认也比较复杂,更易引起误解。以下结合我们在登记发证中遇到的情况,分析部分统建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不能办证或引起误解的原因:
一、售房单位不能提供完整的建房批准手续。根据《关于购买统建解困房住宅产权登记确认的规定》及《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统建解困房的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立项批准文书、市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规划建设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营业执照、宗地图及房屋平面图测绘及面积测算资料。上述批准文件及办证手续不全的,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时就会遇到障碍。
二、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时,应提交完整的购房手续:购房合同书、交款发票原件,并交验购房者户口薄、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和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上述资料不完整都将影响到产权办证。
应该特别说明的是,统建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属于优惠价房,按照规定办证时要求购房者夫妻双方户口必须到位。根据规定,申请人购买房屋后,在房屋移交前一个月内应将户口迁入所购住房的房号,否则建设单位不予办理交房手续。但有的购房者因小孩上学或房屋待拆迁等原因,交房后又将户口迁出,导致办证时户口不到位;或者购买统建房后又购买住改房,户口迁往住改房,两套优惠价房未合并计算超标面积补交超标款项,这样都影响到确权发证。
有的单位申请购房后再分配给职工,手续不完整。
如以单位申请购房,而实际交款人为职工,办理权属登记时应由单位出具说明;若该房系原价转让给职工,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购房协议;如单位改按住改房价出售,必须经市住改办批准,并严格按住改有关规定办理。
四、统建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视不同的购房对象,以不同的价格进行出售,办理产权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对产权比例的确认也不同。购房者办理产权证时,应提供购房时的身份证明,如是以干部、教师还是社会个人的身份购买优惠价房,以便登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购房者的产权比例。现将确定购房者产权比例的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1、早期职工、居民用个人名义申请获准以优惠价购买的统建解困房,或按“三三制”购买的公有住房,已办理了部分产权的产权证又愿改按成本价购房的,可依有关规定按照变更年份的成本价补足房款后,办理全部产权的产权证。若单位已为职工支付统建解困房开发费160元/平方米或120元/平方米,其已支付款项全额由购房职工退还单位(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土地房产部门收回),则单位享有的部分产权比例全部划归个人所有。
2、1993年凡以1050元/平方米成本价购买的解困房(含拆迁安置住房、落实华侨政策住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经批准按当时房改方案价格购买的,视其付款额和成本价1050元/平方米的比例确认房屋产权份额。
3、 1994、1995年,企业职工、社会个人以1250元/平方米购买的,行政机关、事业(自收自支除外)和社会团体职工以1050元/平方米购买的,教育系统职工以1000元/平方米购买的,均视为成本价,产权全部归单位或个人所有。
4、行政事业、社会团体职工以800元/平方米的优待价购买的,其房屋产权为76.2%,教育系统职工以750元/平方米的优待价购买的,其房屋产权为75%;社会解困户以800元/平方米购买的,其房屋产权为64%。厦禾路拆迁安置住房,落实华侨政策住房以上述价格出售的,其房屋产权占有份额依上述办法确认。
5、教师购买统建房按全市出售价格的80%给予优惠;夫妻双方是教师的,其购买价格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70%给予优惠,办理产权证时可以认定全部产权。如1994-1997年期间,夫妻双方是教师,购买价为875元/平方米(即:1250元/平方米X 70%)的,产权比例为100%;购买价低于875元/平方米的,产权比例为购买价除以875元/平方米。1998年以社会解困房价格1300元/平方米为基准价,夫妻一方是教师的,其购房价格为1040元/平方米(优惠至80%),就可以办理100%产权;夫妻双方都是教师的,其购房价格为910元/平方米(优惠至70%),也可以办理100%产权。属购买高层统建房的,由于各层次价格不同,统一按1300元/平方米予以计算优惠幅度。
6、 以经济适用房办法购买的可以获得全部产权。
另外,统建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抵押,允许按规定出租、出售。如果原购房人死亡,应及时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贷款未还清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主动配合银行提供购房者夫妻的户口及身份证,并由银行代办并保管产权证,待贷款还清后方能取回土地房屋权证。
已购统建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购买政府建设的优惠价房屋,否则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将按规定处罚。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