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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住改房后,为什么有的住改房不能办理产权证?

( 2002-01-26)

我市自1992年开始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至今已有九年,这期间,经过我局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手续完备的住改房都已确权发证。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职工购买的住改房因产权来源不合法或购房人的购房手续不完整,影响了住改房产权的办理。从我局几年来进行的住改房产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住改房产权证不能办理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住改房产权来源不合法
职工购买住改房的房源主要有单位自建房、单位购买的商品房、直管公房、单位与部队或村委会合建房、单位购置部队或村委会建造的房屋等。如果这些住改房的产权来源不合法或手续不全,将影响到购房者的房屋产权办理,从目前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购买商品房后出售给职工,但购置的商品房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
按照规定,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和单位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房,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单位可继续按购房当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有的单位为了赶在这一期限之前,将向开发商购买的商品房以住改房的形式出售给职工,而忽视了向开发商落实商品房批建手续是否完整,出现了购买的商品房有的是在押工程或在建工程或司法查封的房产,有的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地价款未缴清、超容积率、批建手续不齐全或不按建设规划审批范围建造房屋,还有的因偷工减料而造成房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消防隐患、或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审批的要求成片开发小区而致使商品房项目无法竣工验收。在上述问题解决之前,这些商品房的产权证是无法办理的,因而,各单位向开发商购买的商品房以住改房的形式出售给职工以后,也必然无法办理产权证。
2、单位自建房批建手续不完备
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要求是批准用地、批建房屋、竣工验收报告三大项手续合法、完整,如果这三大要素不完整,必将影响到房屋产权的登记发证,许多单位由于自建房的批建手续不完整,当这些自建房被单位以住改房的形式出售给职工后,势必无法办到产权证。比如:单位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造房屋,没有建审手续或建审手续不齐全、或是少批多建、改变用途的;有的单位房产经调拨取得,房产资料不齐全或根本无法说清其产权来源,特别是近几年有些主管单位以文件形式对单位或下属单位的房产进行调拨,没有得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的批准,这些房产由于建房单位与售房单位的名称不符,致使以住改房的形式出售给职工后不能办理产权证。还有的住改房是由两个以上单位合建,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或双方出资,但在办理建审手续却以一家的名义申报,所有的批建手续只有一家的名称,而出售给职工时却是两个单位分别出售,导致其中一家单位的职工住改房无法办理产权证。
3、单位购买部队在军事用地上建造的公寓楼或与部队合建房屋,单位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购置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之后再以住改房的形式出售给职工,但是这些军事用地没有办理改变用途的手续,集体土地也未经国家建设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属于违法建设,产权证自然无法办理。
二、单位和职工在出售或购买住改房时,违反了有关政策规定
1、单位将不成套的住房或不宜出售的住房出售给职工。比如某企业单位效益不景气,职工住房紧张,把原有的三房一厅的独立成套住宅,进行内部分割以后分别出售给两位职工,违反了不成套的住房不予出售的政策规定,产权证也不能办理。
2、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由原产权单位核收,并存入银行住房信贷部,专项用于购建住房。而有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在未取得住改批文的情况下擅自按住改政策售房,或售房款项管理不规范,其售房款擅自存入单位账户作为流动资金而未及时转入住房专用账户,无法出具住改专用发票,这些情况都为及时办理住改房产权证带来障碍。
3、厦府[1999]综094号文规定:1999年7月1日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及售房面积包括单元面积、户外楼梯、过道、阳台面积等,杂物间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但应列入售房面积计算房价。有些单位在1999年7月1日以后出售住改房时,未把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列入售房面积计算房价,违反了政策规定。
4、单位职工将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欲再次享受福利优惠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改房、或违规再购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的按优惠政策出售的用房。
5、单位职工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住房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款,例如:某单位97年竣工建成一幢8层框架住宅楼,把第六层以成本价1000元/M2的价格出售给职工,按住改文件规定当年的价格应为1277元/M2,按规定应补足房价款后才能办理产权证。
6、按照规定,购买住改房的夫妇两人的户口应迁至房产所在地,配偶一方在外地,须提交另一方没有享受优惠购房的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购房人户口未迁至购置的房产所在地的,不予办证。
7、住改文件规定:住改房售房对象为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夫妇两人且户口须在住房所在地才可购房,单身只享受40M2,余应以超标计价。男30岁以上,女28岁以上为晚婚年龄,若已步入大龄而且未婚,可与一起生活的另一家庭成员合并计算(父、母、兄、弟、姐、妹)享受75M2的住房面积,但户口须迁入此户。有些单位职工未婚、未达到晚婚年龄,却以一对夫妇享受75M2住房面积的标准购买住改房,违反了政策规定。
8、有关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夫妇已故,原公有住房由子女居住的,只能按子女的住房面积标准购买,原住房超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加价。例如某父离休时为某局局长,享受副地、厅干部125M2以内的购房面积,现父、母均已故,其公有住房由其子居住,但其子为某企业一般干部,只能享受75M2,若购买其父所住公有住房则超标50M2,应补交超标购房款。当离休干部夫妇已故,原公有住房由子女居住购买时,就不应以父母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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