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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村民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的如何处理?

( 2004-05-03)

答:须经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证实一户一宅,然后按不同时期处理。一、1982年2月13日前占地建房的,自建成现状未改变的,由申请人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后给予登记发证;二、1982年2月13日后至1999年1月1日前占地建房的,由申请人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已向镇(公社)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缴交配套费,或经有关部门处罚,或由政府府门发给准建证,可给予登记发证。未缴纳配套费或未受处罚,或未获准建证的,缴交综合配套费15元/平方米,增容费3元/平方米,可给予登记发证;三、1999年1月1日后占地建房的,属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由申请人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经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区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追缴综合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给予登记发证。经罚款或收取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确权登记的,确权面积为:土地使用权,人口三人以下最多80平方米,人口六人以上最多12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口三人以下最多90平方米,人口六人以上最多18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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