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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收益金常识问答

( 2004-06-01)

1、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征收。

2、房屋租赁收益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答:房屋租赁收益金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3、房屋租赁收益金缴交期限是什么?

答:房屋租赁收益人应当在租赁行为发生后的1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所申报缴纳房屋租赁收益金。

4、对不按时缴纳租赁收益金的单位(个人),应怎样处理?

答:对不按时缴纳租赁收益金的单位(个人),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交外,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交租赁收益金千分之三的滞纳金。2002年厦门市某行政单位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自有公房出租给一私立学校,总面积逾5000平方米。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房管所缴纳土地收益金,多次催缴未果,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补交土地收益金和滞纳金30余万。

5、房屋租赁收益金征收标准如何制定?

答:房屋租赁收益金征收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房屋用途、地理环境等因素,分等级确定,并根据本市租赁市场的租金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6、房屋租赁收益金计征方式?

答:房屋租赁收益金一律按建筑面积计征,并按月征收。

7、房屋租赁收益金征收使用什么票据?

答:房屋租赁收益金征收一律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专用票据。

8、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用处?

答: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9、租赁停止怎样办租赁关系手续?

答:出租或转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各种原因停止租赁关系,出租方和转租方须在十五日内报告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经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属实,方可停止房屋租赁收益金,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答复。逾期不报的,视为租赁行为未终止,征收部门可向其继续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

10、对擅自转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单位(个人)应怎样处理?

答: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公有房屋的,其转租行为无效,由租赁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11、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按原标准50%征收的对象有哪些?

答:企业的房屋租赁收益金仍一律按标准的50%征收。

12、除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国有股份制亏损企业外的其它亏损企业减免弧度有多少?

答: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减免25%。

(2)国有、股份制亏损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认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10%房屋租赁收益金;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20%;亏损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减免30%。

(3)其他亏损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认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额占总资产10%~30%的,给予减免10%;亏损额占总资产31%~60%的,给予减免20%;亏损额占总资产61%以上予减免30%。

13、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下岗人员等减免弧度有多少?

答: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及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可根据生活困难程度,仍按30%-80%给予减免。

14、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程序?

答:①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亏损企业中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认可,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签署意见,市财政局核批。
②区属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认可,区财政局审核,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签署意见,市财政局核批。

③其它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核批。
上述减免对象申请减免时,均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④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或下岗职工的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别送区以上民政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核批。

⑤年减免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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