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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购买商品房落户手续应如何开具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

( 2004-06-10)

2003年8月1日起我市户籍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涉及业主购买商品房落户的政策与办理手续也相应做了调整,在具体操作上原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履行的购房落户前置审批手续取消,改由业主凭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以及其他相关户籍证明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购买商品房的落户手续。业主在申请开具《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5平方米的才可开具《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二、在岛内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许可证的商品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以及在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才可开具证明。

三、 所购商品房的用途必须是住宅,且其权属人为个人所有,其它用途的商品房不能开具证明。

四、 申请开具《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的购房合同必须是1996年10月1日之后经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原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合同原件。

五、申请开具《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与产权登记应同时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业主在领取产权证时一并发给该证明。

除上述应加注意的情况外,如果您的商品房是2003年8月1日前购买且已办理产权证的,则应由权属人本人凭产权证原件、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到市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四楼)开具《档案摘录证明》(办理商品房落户专用),然后持该证明、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户籍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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