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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个人继承房产应当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理继承房产产权登记的前提是所继承的房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办理继承房产的产权登记应当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下列完成的资料:
1、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书; 2、所继承房产的土地房屋权证(原件); 3、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收、验复印件); 5、登记机构认可的所继承房产的调查测绘资料(原件)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申请后,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登记,发放房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产权登记公告期间异议成立的,则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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