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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2004-06-25)

一、用地原则:
1、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用地标准:
思明区、湖里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的最高限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四人以下60平方米,五至六人70平方米,七人以上80平方米。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三、申办程序:
持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于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
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符合用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于十五日内批准后应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 宅基地面积已达最高限额标准的;
2、 出卖、赠与、出租、出借原有住宅的;
3、 不合理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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