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土地房屋为什么要进行权属登记?
( 2004-06-25)
1)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是一种法律登记制度。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是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维护土地房屋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没有进行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和出租。(2)今后我市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办理房屋翻改建、人民法院对房屋进行司法判决,都要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法律凭证;没有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