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政务公开 > 执法监察 > 土地违法典型案件

林交雄

( 2007-11-27)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

                          厦国土房直罚字[2007]02

 

     : 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 林交雄            身份证编号:350206197308081013

     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高林社区高林社

    

经查实:厦门市湖里区交雄建材店经营者林交雄于20079月起,在金山街道高林社区高林社,擅自占用撂荒地建设水泥砖厂并做堆场使用,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其中厂房75.9平方米,简易结构一层,已投入使用。上述行为由于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