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厦国土房海罚决字〔2007〕11号
案 由:非法租赁
被处罚人:厦门市东孚镇经济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国彬(35021119720401401X)
机构代码:42660875-0
公司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人民政府
经查实:你单位于2006年4月21日,与厦门俊琪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场所使用权租赁合同,擅自将位于海沧区东孚镇洪塘村324国道东南侧的农用地,本属于东孚镇洪塘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厦门俊琪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物流堆场,租期为5年,占地面积:9572.39平方米,已收取两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整。
2006年4月,厦门俊琪工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建设一幢一层钢架结构的厂房,占地面积:6311.261平方米。并建成投入使用。(已另案处理)。
你单位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整,
三、并处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百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厦门市商业银行海沧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海沧区财政局,金库账号:837102220100018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