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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山

( 2007-01-24)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国土房〔2007〕罚字01

 

 

被处罚人:陈太山,男,55

详细地址:同安区西柯镇丙洲村第九小组

经查实,陈太山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于20068月间,擅自在同安区新民镇溪林村走马人自然村笼仔内非法占地建砖窑厂。经现场勘验,当事人违法占地面积15950.2平方米,已全部平整。砖窑为机砖、竹架结构占地面积为2256平方米;管理房结构为砖混两层占地面积为70.2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140.4平方米。总建筑物面积2396.4平方米。该地块土地现状图属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农用地。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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