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国土房〔2007〕罚字11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市燕巢山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春喜,男,42岁
详细地址:同安区五显明溪村下路坝
经查实,厦门市燕巢山农牧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于2006年4月擅自在同安区五显镇明溪村崎路自然村非法占地建养鸡场。经现场勘验,当事人违法占地面积526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334.3平方米。其中二栋管理房,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占地面积15625平方米,建筑面积312.5平方米,一栋一层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85平方米;七栋铁架结构的建筑物,其中六栋养鸡场,共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4536.8平方米,一栋仓库占地和建筑均为400平方米。该地块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农用地。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本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