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国土房〔2007〕罚字09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欣通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进财,男,35岁
详细地址:同安区五显镇后塘村后塘
经查实,厦门欣通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于2005年4月擅自在同安区五显镇后塘村后塘自然村村庄北侧非法占地建厂房。经现场勘验,当事人违法占地面积2490.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46.33平方米。现已建五栋一层空心砖砌墙体、水泥瓦屋顶的建筑物,已完工。其中一栋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326.8平方米;一栋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331.5平方米;一栋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293.13平方米;一栋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230.88平方米;一栋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64.02平方米。该地块根据土地现状图属农用地(果林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农用地。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本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