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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福

( 2007-03-26)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国土房〔2007〕罚字04

 

 

被处罚人:张天福,男,41

详细地址:同安区凤南农场土楼村院前19

经查实,张天福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于20069月至20073月间,擅自在同安区凤南农场南国路158号住宅东侧非法占地建住宅。经现场勘验,当事人违法占地面积146.25平方米,现已建成一栋五层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685.96平方米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被处罚人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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