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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金笔

( 2007-02-2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国土房〔2007〕罚字03

 

 

被处罚人:吕金笔,男,27

详细地址:同安区大同街道办事处西安街10

经查实,吕金笔于200612月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同安区祥平街道办事处卿朴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同丙路卿朴村新厝段西侧)的土地上非法取土。经现场勘验,该地块根据土地现状图属耕地(水浇地即旱地),现已有4936.14平方米耕地的种植条件被破坏。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破坏耕地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闽政〔2000〕文98号,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所毁坏4936.14平方米的耕地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处一倍耕地开垦费(同安区每亩旱地的开垦费6000元,即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44425.26元。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必须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执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同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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