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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沙美砖瓦厂

( 2007-08-13)

           

 

                               厦国土房翔法监[2007]012

 

被处罚人:厦门市翔安区沙美砖瓦厂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沙美村

200510月,厦门市翔安区沙美砖瓦厂(负责人彭金在、经营人彭金坪)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新店镇沙美村的土地(林地,东至田蛙石、西至石堀路、南至沙美村庄、北至山下)上进行厦门市翔安区沙美砖瓦厂的建设: 彭金在与彭金坪先将该林地上的林木砍伐后,又动用机械将该林地进行毁灭性破坏。经我局委托厦门市佳图测绘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勘验测量,彭金在与彭金坪占用并毁坏的土地面积达41206.993平方米;并在该林地上建有一座二层的职工宿舍,占地面积446.58平方米,建筑面积893.16平方米;一座三层的办公楼,占地面积192.7平方米,建筑面积451.75平方米;一座钢架结构的临时搭盖,占地面积1372平方米;一座砖窑,占地面积2619.7平方米;一座二层的配电室,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我局正式立案调查,有行政案件现场勘验记录、彭金在及彭金坪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2004年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工程测量示意图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占地建设厂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经本局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厦门市翔安区沙美砖瓦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1206.993平方米,并于2007830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座二层的职工宿舍,占地面积446.58平方米,建筑面积893.16平方米;一座三层的办公楼,占地面积192.7平方米,建筑面积451.75平方米;一座钢架结构的临时搭盖,占地面积1372平方米;一座砖窑,占地面积2619.7平方米;一座二层的配电室,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翔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翔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自行承担。

 

 

 

○○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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