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厦国土房翔法监[2007]第026号
被处罚人:厦门市益兴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古宅村下铺
2002年8月,厦门市益兴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琛)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翔安区新圩镇古宅村下铺的土地(建设用地)进行厦门市益兴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东至建设用地、西至村路、南至耕地、北至建设用地),于2005年完成厂房建设,总占地面积为1520.373平方米,其中已完成了二座冷冻库,为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697.265平方米,建筑现状均为一层;一座临时搭盖,占地面积为823.108平方米。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我局正式立案调查,有行政案件现场勘验记录、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黄琛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占地建设厂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经本局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厦门市益兴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20.373平方米;没收厦门市益兴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20.373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翔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翔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自行承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