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厦国土房海罚决字〔2007〕6号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厦门金亿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旭锋(350523196806052635)
机构代码:75163072-4
公司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渐美村二组东片235号
经查实:你单位于2007年1月起,在海沧区海沧街道渐美村村口(兴港路西侧)建设一座单层、钢架结构的仓库,占地面积:1030.16平方米,建筑面积:1030.16平方米。
上述建设占用土地,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