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厦国土房海罚决字〔2007〕10号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厦门市坚美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革生(350205670106101)
机构代码:70543767-5
公司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区东孚镇洪塘村坛头社
经查实:你单位于2005年8月起,擅自在海沧区东孚镇洪塘村324国道东南侧进行建设,总占地面积2293.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02.26平方米。其中:一幢一层钢结构厂房占地面积647.240平方米,建筑面积647.24平方米;一幢两层砖混结构办公楼占地面积127.51平方米,建筑面积255.02平方米。
上述建设占用的土地,位于海沧区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建设占用土地,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