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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蓝盛手提袋加工厂

( 2007-01-3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国土房〔2007〕罚字02

被处罚单位:厦门市同安蓝盛手提袋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叶金旭,男,35

详细地址:同安区五显镇上厝村

经查实,厦门市同安蓝盛手提袋加工厂于200511月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同安区五显镇上厝村马塘自然村占地建厂房。经现场勘验,违法占地面积2456.7平方米,建筑物的总建筑物面积1824.62平方米。其中一栋砖混结构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27.5平方米,已竣工;一栋二层半砖混结构的占地面积400.4平方米,建筑面积965.9平方米,已竣工;一栋砖砌主体墙,铁皮瓦屋顶的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632.46平方米,已竣工;一栋砖砌主体墙未封顶墙高2.5的建筑物,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198.76平方米;两块空地,一块占地面积1043.48平方米,另一块占地面积154.1平方米。该地块根据土地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属农用地。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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