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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厦门俊琪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东孚镇洪塘村324国道东南侧
经查实:你单位于2006年4月起,擅自在海沧区东孚镇洪塘村324国道东南侧建设一幢一层钢架结构的厂房,现已建成投入使用。占地面积:6311.261平方米,建筑面积:6311.261平方米。
上述建设占用的土地,位于海沧区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建设占用土地,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你(单位)应当在0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沧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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