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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南鼎钢网制品有限公司

( 2006-07-20)

           

厦国土房翔法监[2006]010

                                                         

 

被处罚人:厦门南鼎钢网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翔安区新店镇鼓锣村下庙社

20051130,厦门南鼎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愿,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50221197003261535)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5厦规翔选址第0205号)后,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翔安区新店镇鼓锣村的农用地(林地)及未利用地(废弃矿山)(其中农用地面积700平方米,未利用地面积2695.16平方米),进行厦门南鼎钢网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东至农用地、西至农用地、南至农用地、北至村路),建筑结构为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3395.16平方米。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我局正式立案调查,有行政案件现场勘验记录、郭明愿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G-50-129-20)等证据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经本局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厦门南鼎钢网制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95.16平方米,并于2006730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翔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翔安区人民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自行承担。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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