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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致荣

( 2006-08-12)

厦国土房集法监[2006]20

 

    由: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 

被处罚人:林致荣   性别:男    年龄:41

    址: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下店 

经查,林致荣(以下简称被处罚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审批,于20064月起擅自在后溪镇后溪村下店社东北侧耕地上,占用耕地建设砖窑及附属设施,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面积332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自行改正,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

00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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