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厦国土房集法监[2006]17号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黄海清 职业: 性别:男 年龄:34岁
住 址: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前墩社
经查,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前墩社村民黄海清(以下简称被处罚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用地审批,擅自于2006年4月起在灌口镇双岭村前墩社(塔边十四)电杆东侧,非法占地2982.31平方米,建成钢架结构厂房二处和砖混结构管理房三处,面积分别为1323.2平方米、1250.81平方米、125.4平方米、165.3平方米、117.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决定:
责令被处罚人自接文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