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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弘立实业有限公司

( 2006-07-07)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厦国土房海罚字[2006]7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厦门市新弘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纵衡)

身份证号:350211691203403

    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鼎美村一组南区130

 

经查实:厦门市新弘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纵衡)于20064月起,在东孚镇鼎美村(一农往鼎美方向道路北侧),占用农用地建设公司堆场。占地面积:1372.99平方米,其中:(1)结构为砖墙、铁皮顶的单层建筑物一座,占地面积:46476平方米;(2)结构为砖墙、无顶构筑物一处,占地面积:90823平方米。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0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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