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厦国土房集法监[2006]18号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
被处罚人:林小勇 职业: 性别:男 年龄:35岁
住 址:集美区灌口镇东辉村金辉社
经查,集美区灌口镇东辉村金辉社村民林小勇(以下简称被处罚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用地审批,擅自于2006年1月起在东辉村金辉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成钢架结构一层厂房一处,占地面积965.24平方米,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改正,恢复种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687.16元。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