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厦国土房集法监[2006]5号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
被处罚人:杜庆林 职业: 性别:男 年龄:39岁
住 址:集美区杏滨街道马銮村4组
经查,集美区杏滨街道马銮村4组村民杜庆林(以下简称被处罚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用地审批,擅自于2005年10月起在马銮路与光华路交汇处南侧占地345.1平方米建设房屋,并建成钢架结构房屋一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责令被处罚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
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
二00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