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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旭

( 2005-12-25)

厦国土房集法监[2005]11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

被处罚人:周朝旭    职业:    性别:男    年龄:28

    址: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村6组苑北路75  

经查,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村6组居民周朝旭(以下简称被处罚人),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058月在杏林街道苑亭路北侧建设厂房,并已建成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钢架结构的厂房一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核对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研究决定:

一、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

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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