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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合生塑胶厂

( 2006-08-1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国土房〔2006〕罚字13

 

 

被处罚单位:厦门市同安合生塑胶厂

法定代表人:林炳洲,男,72

详细地址:同安区风南农场南山村

经查实,厦门市同安合生塑胶厂于200512月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同安区风南农场南山村南山岭324国道南侧占地建厂房和仓库。经现场勘验,违法占地面积2052.49平方米。现已建一栋一层钢架结构、石棉瓦屋顶的建筑物,建筑物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2052.49平方米。该地块根据土地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属建设用地(独立工矿)。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2052.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0524.9元。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必须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ΟΟ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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