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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三永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06-08-1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国土房〔2006〕罚字11

 

 

被处罚单位:厦门市三永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才,男,31

详细地址:同安区祥平街道办事处城南开发区同集北路997

经查实,厦门市三永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2月至20064月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同安区五显镇四林村洪厝自然村大厝后村路北侧占地建厂房。经现场勘验,违法占地面积7610.3平方米。现已建四栋建筑物,其中二栋一层钢架结构、铁皮屋顶的建筑物,建筑物占地面积1738.9平方米;其中二栋一层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占地面积150.3平方米。违法建筑物的总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1889.2平方米。该地块根据土地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属农用地。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ΟΟ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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