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国土房〔2006〕罚字10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坡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妹,女,53岁
详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埯村委会
经查实,厦门坡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7月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同安区五显镇上厝村第四村民小组位于五秀线路东侧占地建厂房。经现场勘验,违法占地面积2135.3平方米,现已建三栋一层机砖墙体、铁皮屋顶结构的建筑物。违法建筑物总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1232.0平方米。该地块根据土地现状属农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建设用地。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ΟΟ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