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厦国土房海罚字[2006]8号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郭瑞识、陈保健
身份证号:350205661215101、350211197807314054
住 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镇新垵村2号;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东瑶村水头社东22号
经查实:郭瑞识、陈保健于2005年11月起,在东孚镇东瑶村水头社,占用农用地进行机砖厂建设。占地面积21637.81平方米,其中:(1)二层砖混结构办公用房一座,占地面积60平方米;(2)二层砖混结构工人宿舍一座,占地面积100平方米;(3)砖窑一座,占地面积1300平方米;(4)制砖厂房一座,占地面积500平方米;(5)露天砖坯晒场及道路。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