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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福荣、柯斯民

( 2006-04-20)

厦国土房海罚字[2006]6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胡福荣、柯斯民        

身份证号:350211580827401350211580807403

    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鼎美村五组南区131之一;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后柯村一组北区275

经查实: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鼎美村村民胡福荣、后柯村村民柯斯民于20056月起,在东孚镇鼎美村(一农往鼎美方向)路口南侧,占用农用地进行厂房建设。占地面积1599平方米,钢架结构,现钢架已搭好。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0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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