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八工厂厦门分厂
法定代表人:戴发来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圆山北里52号
经查:1990年初,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八工厂厦门分厂(以下简称七三一八工厂厦门分厂)根据南京军区的通知,从南平市搬迁到厦门市,该厂在未办理任何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在该厂位于湖里小东山的工业用地[该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厦国用(95)字第560号,核定土地建设用途为企业用地(工业)]上开工建职工宿舍楼,共建成4幢宿舍楼;经现场勘验,上述4幢宿舍楼的门牌号为圆山北里1-12号,用地面积为4826.4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5441.26平方米,其中1号楼的一层为职工宿舍配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16.8平方米,其余均为住宅;2005年2月4日,厦门市规划局补发了(2005)厦规用地第002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七三一八工厂厦门分厂职工宿舍用地面积4826.49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询问笔录、厦国用(95)字第5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厦规用地第002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证。
上述行为构成擅自改变土地建设用途之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研究,依据《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及厦府办[1990]019号文之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一、按每平方米198.4元的标准追缴七三一八工厂厦门分厂职工宿舍住宅部分相应分摊的用地面积4696.216平方米的综合配套费,计人民币931729.25元;按每平方米285.2的标准追缴七三一八工厂厦门分厂职工宿舍营业用房部分相应分摊的用地面积130.28平方米的综合配套费,计人民币37155.86元。
以上两款项合计人民币968885.11元,限你单位在接文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清,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责令七三一八工厂厦门分厂依法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 00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