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桐梓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地址: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桐梓村
经查:2003年初,由于巷北路建设需要,需拆迁桐梓村位于新、旧324国道之间的三角地带的集体土地作为马巷长途汽车站建设用地;为解决被拆迁村民安置及生活出路问题,桐梓村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征用马巷长途汽车站建设用地的同时,征用26亩集体土地,以村民集资建房的方式建设桐梓新村;2004年7、8月,桐梓村村民代表大会、桐梓村支部委员会全体支委分别召开会议,决定:先行建设桐梓新村项目,边建边报批建设手续;2004年9月,桐梓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在未办理用地审批的情况下,即开始动工建设桐梓新村项目;至今,该项目已建至地面二层、局部三层,占地面积1808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桐梓村会议记录复印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关于马巷镇桐梓村占地建设情况的书面说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证明为证。
鉴于马巷镇是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桐梓村是马巷镇新村建设的试点村之一,桐梓新村项目又是原同安区政府2002年规划的农村改造建设新村的试点项目,且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3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15840元。该款项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交指定银行:厦门市人民银行
收款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帐号:0205
二、责令桐梓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依法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 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