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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家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销售不符合条件商品房案

( 2007-12-05)

厦国土房法监[ 2007 ]1014

被处罚单位:厦门家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吕岭路安宝大厦1单元4号店面

经查:厦门家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房地产代理销售中,代理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明发城”项目(属工业用地,只能建设高科技研发厂房)13套,于2007年元月12日接受黄春鸿、陈久花、黄如敏等对该项目的预订,约定了订购单元和购房单价,并向黄春鸿等收取人民币10000—50000元不等的购房定金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厦门家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黄春鸿等收取购房定金收条、委托销售合同、询问笔录为证。

经研究,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厦门家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责令厦门家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处罚款项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交指定银行:厦门市人民银行

收款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帐号:020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00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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