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被处罚单位:厦门西龙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22号
经查:厦门西龙地产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7日接受黄益梁对其开发的“华龙大厦”写字楼第11层第09单元的订购,签定意向书,约定了订购单元和购房单价,并向黄益梁收取人民币100000元的订金。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厦门西龙地产有限公司与黄益梁签订的意向书、厦门西龙地产有限公司向黄益梁收取订金的收款收据、询问笔录为证。
经研究,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厦门西龙地产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责令厦门西龙地产有限公司退还违规收取的订金,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以上处罚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交指定银行:厦门市人民银行
收款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帐号:020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 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