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被处罚单位:厦门加洲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南路交叉路口
经查:厦门加洲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加洲海岸庄园”商品房项目于2007年2月5日取得了“加洲海岸庄园”商品房项目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6年5月2日,厦门加洲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陈建福对“加洲海岸庄园”商品房3号楼23 A单元的订购,由陈建福填写厦门加洲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制作的“加洲增值”卡购买申请单,厦门加洲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陈建福收取人民币50000元的购卡诚意金。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洲增值”卡购买申请单、“加洲增值卡”说明书、厦门加洲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给陈建福收取加洲增值卡押金的收款收据、加洲增值卡、询问笔录为证。
经研究,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厦门加洲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责令厦门加洲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违规收取的预订性质费用,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处罚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交指定银行:厦门市人民银行
收款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帐号:153251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 00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