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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元(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05-09-12)

 

 

厦国土房法监[ 2005 ]1012

     

被处罚单位:惠元(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嘉禾路惠元集团大厦十楼

 

经查:惠元(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411月开始接受陈国强等人对其开发的“星海湾”商品房项目的预订,签订星海湾豪华别墅预订书并收取每套商品房人民币5000元的立约订金。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星海湾豪华别墅预订书、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该司予以警告,责令该司退还违规收取的立约订金,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处罚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交指定银行:市人民银行

收款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帐号:020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00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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