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厦国土房法监[ 2005 ]第1006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建业路3号吉祥大厦九层
经查:厦门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于2005年2月开始接受刘玥等人对其开发的“名汇广场”商品房的预订,并收取每套商品房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签约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名汇广场认购书、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该司予以警告,责令该司退还违规收取的签约保证金,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处罚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交指定银行:市人民银行
收款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帐号:020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 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