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厦国土房法监[ 2005 ]第1010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嘉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东路嘉盛豪园
经查:厦门嘉盛建设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于2005年6月11日开始接受卓鹭玲等人对其开发的“嘉盛豪园”项目D、F组团商品房的预订,并收取每套商品房1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签约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嘉盛新村认购书、收款收据、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该司予以警告,责令该司退还违规收取的签约保证金,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以上处罚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交指定银行:市人民银行
收款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帐号:020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 00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