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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级技工学校三期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 2007-0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6〕354号)和厦府〔2006〕地675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洪前社区土地49984.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厦门市高级技工学校

厦门市高级技工学校三期

城市建设

49984.5

新店镇洪前社区

新店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7月16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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