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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新城区医院项目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 2007-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386号)和厦府〔2006〕地721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祥吴、陈塘、新店村委会土地49758.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土地开发总公司

翔安新城区医院项目政府储备

城市建设

49758.3

新店镇祥吴、陈塘、新店村委会

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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