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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小区周边道路(双桥南路、金龙中路双桥小区段)城市征收土地通告

( 2007-09-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地〔2006680号《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决定征收位于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4794平方米集体土地、灌口村6445平方米集体土地,拨用集美区灌口镇国有土地7923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1916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双桥小区周边道路(双桥南路、金龙中路双桥小区段)
用  途:交通运输
征地面积:4794 6445 7923
(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上塘村  灌口村 国有建设用地
征地实施单位: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42号及厦府地〔200744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八、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9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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