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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2007〕313号

( 2007-08-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587号、闽政文﹝2006589号)和厦府﹝2006﹞地919号、厦府﹝2006﹞地920号文批复,决定位于翔安区马巷镇城场、山亭、窗东、亭洋、后莲村委会土地66432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项目名称:金保利科技厂房及配套工程  金保利科技厂房及配套工程
    途:城市建设  城市建设
征地面积:167678  496650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马巷镇城场、山亭、亭洋村委会  马巷镇城场、窗东、后莲村委会
实施征地单位: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   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96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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