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587号、闽政文﹝2006﹞589号)和厦府﹝2006﹞地919号、厦府﹝2006﹞地920号文批复,决定位于翔安区马巷镇城场、山亭、窗东、亭洋、后莲村委会土地66432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项目名称:金保利科技厂房及配套工程 金保利科技厂房及配套工程
用 途:城市建设 城市建设
征地面积:167678 496650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马巷镇城场、山亭、亭洋村委会 马巷镇城场、窗东、后莲村委会
实施征地单位: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 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9月6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