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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2007〕291号

( 2007-0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即闽政地〔2007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决定征收位于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21406.77平方米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集美区建设局
项目名称:后溪碧溪花园(安置房)二期
    途: 住宅
征地面积: 21406.77
(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后溪村
征地实施单位: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272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八、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8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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