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即闽政地〔2007〕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决定征收位于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21406.77平方米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集美区建设局
项目名称:后溪碧溪花园(安置房)二期
用 途: 住宅
征地面积: 21406.77
(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后溪村
征地实施单位: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272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八、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