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7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7〕215号)和厦府地〔2007〕340号文件的批复,决定使用国有存量土地49126.362平方米、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93197平方米,同时征收东孚镇鼎美村委会、新阳街道新垵村委会、祥露村委会集体土地22620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海沧区疏港通道(海新路—孚莲路段)建设用地
征地面积: 368524.362
(平方米)
用 途:城市建设
被征地单位: 厦门市国营第一农场、新垵村委会、祥露村委会、鼎美村委会
征地实施单位: 新阳街道办事处、东孚镇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34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