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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2007〕115号

( 2007-04-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6423号)和厦府地〔200756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街道办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委会集体土地74723.72平方米,收回厦府〔2003〕地257号文划拨给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星星、佳美开发用地的部分用地60473.36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海沧投资总公司
项目名称:海新路二期(角嵩路海沧镇段)
征地面积: 135197.081
(平方米)

用  途:城市建设
被征收单位: 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委会
征地实施单位:海沧街道办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56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4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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