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即国土资函﹝2006﹞572号《关于厦门市200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决定划拨集美区国有土地2716平方米,征收位于杏林街道办467平方米、龟头农场24269平方米、杏林村5059平方米、内林村30305平方米、高浦村5810平方米集体土地,合计征收及划拨土地68626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集美区建设局
项目名称:文华路北段
用 途: 交通运输用地
征地面积: 467 24269 5059 30305 5810 2716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杏林街道办 杏林村 内林村 高浦村 国有建设用地
实施征地单位: 集美区建设局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28日印发